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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85/j.issn.1008-942X.2006.01.024

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的理性探求

引用
<刑法>第17条第2款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的规定有若干含义不明之处,应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合法、合理地探求其应有的含义.该条款规定的八种犯罪应该理解为是指具体的罪名.在这八种犯罪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应该包括其他罪名的犯罪中包含或隐含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犯罪;"强奸罪"应该包括刑法分则其他条文中规定的"强奸"或"奸淫"行为;"抢劫罪"应当包括三种转化型的抢劫罪;"贩卖毒品罪"不包括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投毒罪"应当包括修正后的投放危险物质罪.不能将这法定的八种犯罪限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该条款可以增设一些其他严重的犯罪.

相对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36

DF611(刑法)

2006-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66-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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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8-942X

33-1237/C

36

2006,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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