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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85/j.issn.1008-942X.2002.04.007

论表演者权利的法律保护

引用
表演者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具有传播者和创作者双重身份,其表演不具作品性,应属邻接权的客体.表演者主体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表演非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者也应具有表演者身份,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与著作权人、音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内容应根据表演者的不同表演形式来确定.表演者的权利与作者的权利存在竞合,法律应协调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在实践中,表演者权利应根据不同的表演形式来确定其归属.

表演者权利、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权利归属

32

D923.41(中国法律)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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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8-942X

33-1237/C

32

200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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