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785/j.issn.1008-942X.2002.02.006
雇佣关系的定位及其法律调整模式
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以外的雇佣关系不是完全私法意义上的民事关系,其在本质上应属于劳动关系范畴,故对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不宜采用现阶段与劳动关系"分而治之"、由民法加以调整的模式,而应统一纳入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体系,由劳动法予以全面规制.
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定位、法律调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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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5(中国法律)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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