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信息公开深化开放利用——海宁市档案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侧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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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4176.2008.10.012

服务信息公开深化开放利用——海宁市档案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侧记

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没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由此,档案馆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职责得以确立.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档案馆只有主动调整自身的定位、观念和工作方式,才能应对政府信息公开所产生的牵引效应.

信息公开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开放利用、海宁、市档案馆、条例、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组织获取、提供便利、牵引效应、工作方式、职责、设置、设施、配备、国家、观念、公民、法人

F62;DF0

2009-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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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4176

33-1055/G2

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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