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4176.2008.07.020
档案馆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场所浅谈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这是党和政府对档案馆建设的高度重视,也是对档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更是档案部门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扎实开展为民服务的新途径.本文结合我市正在进行的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建设实际,对档案馆如何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场所谈一些想法.
档案馆建设、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建设、条例、公共图书馆、组织获取、中心工作、为民服务、提供便利、档案工作、档案部门、党和政府、新途径、实施、设置、设施、设备、人民、配备
G27;G25
2008-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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