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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4176.2000.05.010

破产企业档案的合理流向和最后归宿 --兼谈档案寄存中心的建立

引用
@@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一大批产品老化、不懂决策、不善经营、不会管理的企业将在转换经营机制中被停、关、转、并.这些停、关、转、并企业的档案,有主管部门的,大多归属到主管部门,还有好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由于没有主管部门,档案便无法处置.虽然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四家单位在1998年出台了<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破产企业档案的处置有明确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许多具体问题有待进一步商榷和明确.笔者认为,提供有偿保管和利用服务的档案寄存中心,可以成为破产企业档案的合理流向和最后归宿.

破产企业档案、合理流向、主管部门、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转换经营机制、档案寄存中心、执行过程、暂行办法、私营企业、企业资产、合资企业、国家、档案处置、产权变动、档案局、老化、决策、管理、服务、单位

G27;TQ1

200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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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档案

1006-4176

33-1055/G2

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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