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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60/j.issn:1000-6672.2004.03.014

精神科病房实施知情同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引用
@@ 在医疗活动中,知情同意是病人的基本权利,知情告知是医护人员的法定义务,也是自我保护的手段.由于精神病人是特殊的病人群体,多无自知力,故从法律角度来讲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根据<民法通则>,对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者,在实施医治时须经监护人同意.然而在精神临床工作中,病人需接受封闭的住院治疗,且住院时间长,监护人既不能陪床,又不能每天与医务人员见面.因此,如何尊重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权,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1,2].

精神科、病房、知情同意权、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基本权利、监护人、自我保护、住院治疗、住院时间、医务人员、医疗纠纷、医疗活动、医护人员、民法通则、临床工作、法定义务、自知力、群体、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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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2004-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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