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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60/j:issn:0376-2491.2002.17.002

关于医疗纠纷中检验报告单准确性"举证"的几点思考

引用
@@ 质量管理是检验学科建设的核心,没有检验报告的高质量,就谈不上学术的高水平,以人为本、一切为了病人的服务宗旨也就成为空话.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病人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对医疗质量的要求更高.自2002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项规定被简称为"举证倒置",即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有病人投诉,医疗机构要拿出证据证明在诊治工作中的一切医疗行为是正确无误的.那么在围绕检验报告数据是否准确产生纠纷时,检验科如何举证自己的报告是准确的呢?笔者建议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医疗纠纷、检验报告单、准确性、医疗行为、医疗机构、最高人民法院、质量管理、举证责任、病人、逐渐增强、诉讼证据、因果关系、以人为本、医疗质量、学科建设、损害结果、侵权诉讼、举证倒置、服务宗旨、法制建设

82

R44(诊断学)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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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6-2491

11-2137/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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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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