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0139.2011.01.021
简牍所见秦汉法律诉讼中的乡
秦代,乡仅参与并协助县廷开展司法活动,无受理权;但其从事的调查取证已形成相对固定的程序.西汉初年,国家对乡相关权限的规定与秦接近,但乡在特别情况下可受理诉讼已被纳入法律规定.西汉中期以后,乡在地方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有所突出.居延汉简<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显示,东汉初县廷接受的诉讼有时会直接交由下辖乡来处理,受委托的乡可能具有-定的案件审判权.
秦汉、诉讼、民事诉讼、县、乡
K877.5(中国文物考古)
2011-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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