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对于著作权归属的证明效力
2014年10月1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征求意见稿)》第14条就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对于著作权归属的证明效力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等可以作为确定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初步证据,诉争商标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第二种意见认为,“仅依据单独的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不能用来证明商标标志著作权的权属,但可以结合其他相关证据,作为证明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事实上,仅依据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是否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行政、司法实践有着反复不同的做法,争论也十分激烈.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并总结出值得关注的十大问题,供同行参考.
2015-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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