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包装类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判断——以“酱油瓶”立体商标撤销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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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装类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判断——以“酱油瓶”立体商标撤销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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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立体商标法律制度是2001年商标法修正时所建立,相较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在注册数量及商业使用比例上均较低,与立体商标有关的法律纠纷亦不多见.2008年,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巢公司”)向包括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事达公司”)在内的国内多家酱油生产企业发出侵权警告函,认为味事达公司等企业所使用的酱油产品包装瓶侵犯了雀巢公司注册在第30类“食用调味品”商品上的第G640537号“酱油瓶”(图示:(●))立体商标权,要求味事达公司等酱油企业停止使用相应酱油产品包装瓶,味事达公司认为雀巢公司针对国内多家酱油行业企业的侵权警告毫无道理,遂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了确认不侵犯商标权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味事达公司所使用的酱油产品包装瓶并不侵犯雀巢公司的第G640537号“酱油瓶”立体商标权.

2015-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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