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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商部门主动处理商标在先使用权利冲突的可行性——对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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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注册在先原则”,即必须经过注册方可取得专用权.但是,法律对未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也作了比较简单而粗放的规定,并在有限的范围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鉴于商标抢注问题的严重性,在新《商标法》修订过程中,我国也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增加制止抢注他人商标、规范商标合理使用情况的条款.

2014-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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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7531

11-3655/D

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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