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判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与我国的地名能否注册以行政区划名称为标准不同,外国地名可否作为商标注册取决于该地名是否为“公众知晓”.本文结合若干典型案例,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及“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判定进行简要分析.
2014-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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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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