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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第1560251号“乔治·阿玛尼”商标争议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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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除保护在先商标权之外,亦在一定条件下对其他在先民事权利予以保护.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注:本文所述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权利.其中,姓名权是商标评审案件中并不常见的一种在先权利.但需要指出的是涉及该项权利的商标评审案件近年来有增多的态势.本文将结合“乔治·阿玛尼”商标争议案对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保护在先姓名权的适用条件进行阐述.另,该案还涉及《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的适用问题,为突出姓名权保护问题并节省篇幅,本文对该案涉及的其它情况予以省略.

2014-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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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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