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解读——关于商标业务期限计算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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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解读——关于商标业务期限计算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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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并决定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第十二条专门规定了商标业务期限的计算方式,“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从法定日开始起算,期限最后一月相应日的前一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2014-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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