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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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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现就新旧商标法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商标注册事宜(一)对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异议、变更、转让、续展、撤销、注销、许可备案等申请,商标局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下同)作出的行政决定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但是,对异议申请中异议人主体资格和异议理由的审查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2014-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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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55/D

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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