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理由及异议人主体资格的确定问题
案情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张文
被告(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欧普公司)
案由: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
引证商标一为第4350090号“OLPPE”商标(见下图),由张文于2004年11月8日申请注册,于2007年5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17年5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避雷器、电度表、记时器(时间记录装置).
2014-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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