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法中美学功能性规则的消亡及其启示——以Betty Boop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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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法中美学功能性规则的消亡及其启示——以Betty Boop案为视角

引用
非功能性是商标和商业装潢受到法律保护的一个要件.商标法中功能性规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即具有功能性的商业外观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即使其具有足够的显著性);其二,他人可以自由使用具有功能性的商业外观,不受法律的限制.美学功能性规则也是从功能性规则发展而来,其定义则是"视觉上具有吸引力和美学愉悦感的设计归属于功能性,因此可以免费供公众模仿和使用".[1]根据美学功能性规则,具有美学功能性的设计不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2]

2013-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6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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