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赛德克·巴莱案透视商标法中公序良俗条款
一、赛德克·巴莱案案件争议起因于台湾果子电影有限公司将其拍摄的电影《赛德克巴莱》中”赛德克·巴莱”一词注册为商标,以备发行各种电影周边商品之用.然而经媒体报道后,当地赛德克族人大为不满,表示虽可接受电影片名使用”赛德克·巴莱”一词,但坚决反对将对族群寓意神圣的族名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注册”赛德克巴莱”为商标是因为,该片导演魏德圣之前所拍摄的《海角七号》上映后随即热卖,一时间搭载电影热潮顺风车,打着”海角七号”名号的电影纪念品充斥市场,致使电影公司因相关的假冒商品而无法享受到经济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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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3(中国法律)
2012-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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