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如何适用不良影响条款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司法实践中,较第十条第一款的其他禁用性条款,”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更加抽象,对其理解及适用亦容易出现分歧和偏差.对此,笔者认为在认定涉案商标的注册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时,只需考虑是否存在”影响公共秩序并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无需考虑涉案商标或类似涉案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的情况、涉案商标申请人的主观状态以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等情况.在下文中,笔者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案例对上述观点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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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3(中国法律)
2012-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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