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非诉案件中针对商号权为由的答辩
商号,是民商事主体进行工商业经营活动时用来标示自己并区分于他人的一种标志;商号权,是指企业对自己使用的营业标志所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对于商号权的保护,在《商标法》中体现为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标审理标准》对于适用三十一条前半段,做了详细说明: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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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8(法学各部门)
2012-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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