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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共存的合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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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高法院以不构成“混淆性近似”为由判决确认法国和新加坡两个大“鳄”合法共存”1”,从而终结了两者在中国大陆十多年的纠葛.这是中国大陆商标司法的重大突破,否认了30年来一直处于主导地位的“近似即侵权”理念,是中国商标司法的一个里程碑.一、大陆商标共存的多样性与法律的自我矫正(一)现实中的商标共存多样性

商标司法、中国大陆、多样性、最高法院、自我矫正、主导地位、新加坡、侵权、判决、理念、构成、法律、法国

D971.262

2012-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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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7531

11-3655/D

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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