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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商标注册证在认定在先著作权中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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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先权利”的一种,判定系争商标是否会损害他人的在先著作权是商标评审案件中一种重要类型.由于作品创作私密性强、证据保留困难,著作权归属的判定往往是评审案件中确认在先著作权的焦点与难点.在无法提交创作原稿、委托创作协议或其他公开发表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通常会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包含有争议图样的在先商标注册证以证明其对图样享有著作权.本文将通过若干典型案例,探讨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在先商标注册证在著作权归属判定中的证明效力.

在先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先商标、注册证、著作权归属、判定、作品创作、证明效力、证据保留、在先权利、图样、商标评审、典型案例、案件、私密性、商标法、当事人、协议、损害

D923.41(中国法律)

2012-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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