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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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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春节刚过,商标权利人暨案件举报人瑞典哈斯克瓦那公司(下称哈公司)便向江苏省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所属泰州工商局(下称泰局)作出的泰工商案字(2011)第00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拍卖涉案侵权物品的具体行为,理由有两点:一是泰局在查处被举报人江苏××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下称第三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时,没有将侵权的半成品、配件和包装箱一并计入非法经营额,对第三人施以过低的罚款处罚,放纵了该侵权违法行为;二是泰局在作出第00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天即对侵权产品上侵权标志进行移除,在第15天即将侵权物品进行拍卖,此拍卖行为致使本案重要的侵权证据难以查询,举报人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哈公司曾赠送泰局一面洋溢赞美之词的锦旗,而处罚决定作出后不久却提起了表达不满之意的行政复议,前后态度显著反差促使泰局办案人员认真审视此案,同时也引起了复议机关的高度重视.

商标侵权、非法经营额、处罚决定、举报人、行政复议、违法行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拍卖、工商局、物品、人的权利、江苏省、复议机关、动力机械、调查过程、案件、权利人、包装箱、半成品、证据

D923.43(中国法律)

2012-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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