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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维“权”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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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作为知识产权代理人在代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维”权”的过程中,遇到了诸多的困惑,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研究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时的”商标专用权”问题.我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现状截至2011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累计核准注册和初步审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1382件;并且,已有”安溪铁观音”等十几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我国目前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基本结构大都是地理名称+通用名称,如:”舟山带鱼”、 ”仁风西瓜”、”章丘大葱”、”安吉白茶”、”信丰脐橙”、”安溪铁观音”、”金华火腿”、”日照绿茶”等等都是如此结构,例外尚未见到.我们知道,根据法律规定地理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后并不能阻止他人使用该地理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即使被核准注册在商标里也不能阻止他人正常使用该商品通用名称;注册了某地域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能阻止该地域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标记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那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何在?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意义何在?这便是笔者在代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维”权”过程中遇到的困惑和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地理名称、商标专用权、商品通用名称、铁观音、代理人、知识产权、章丘大葱、困惑、金华火腿、结构、法律规定、地域、驰名商标、安溪、安吉白茶、舟山、西瓜

D923.43(中国法律)

2012-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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