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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名人姓名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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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书豪是美国华裔职业篮球运动员,在美国的声望如日中天,甚至有可能取代姚明,成为亚裔球员在NBA新的标杆和榜样.中国江苏无锡日升体育用品企业于2011年8月7日注册”林书豪”商标成功.这家公司不仅抢注了”林书豪”的中文名字,还有他的英文名字”JeremyS.H.L”.公司注册的商标为第25大类、第28大类,即服装和体育运动器械两大类商标.在此之前,也发生过多次以名人姓名抢注商标的事例.比如,1997年,广东潮阳一家制衣公司将文字”张学友”及其汉语拼音加上人物头形组合,在”话筒、耳塞机、激光影碟机”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但最后被商标局裁定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名人、商标注册、行为、篮球运动员、激光影碟机、运动器械、英文名字、体育用品、抢注商标、美国、汉语拼音、中文名、组合、中国、制衣、职业、无锡、文字、头形、事例

D923.43(中国法律)

2012-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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