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手机的商标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深圳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假冒注册商标罪”上诉案,被告人从市场上获取某知名旧手机后,通过组装再加工去除原手机外壳换成相同商标的新壳后卖出,获取利润超过15万元.但在销售过程中,被告人的销售价格明显低于该知名手机的市场价值,且在买卖过程中被告人事先说明该手机为翻新机,消费者明知该手机是翻新手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上诉后,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翻新机、手机外壳、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中级人民法院、相同的商标、同一种商品、知识产权、销售价格、销售过程、相同商标、维持原判、市场价值、深圳、上诉、情节严重、获取利润、驳回起诉、再加工、刑法第
D923.43;D924.3(中国法律)
2012-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4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