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VOVOL商标案评析
案情原告: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VOLVO TrademarkHolding Aktiebolag)被告:浙江省瑞安市长生滤清器有限公司瑞典的沃尔沃有限公司于1997年在我国注册了”VOLVO”文字商标,2003年4月14日”VOLVO”注册商标被核准转让给原告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2005年4月16日,被告向海关申报出口叙利亚滤清器50箱,价值2250美元.该滤清器上以醒目的、大号的英文标有”FOR VOLVO”字样,在数行不同语言的产品名称之下,有一个小字体的单词”Replace”,在商品或外包装盒上未明确制造者被告的名称,也没有被告客户的名称.
有限公司、滤清器、注册商标、被告、产品名称、原告、文字商标、外包装盒、控股、制造者、浙江省、叙利亚、1997年、字体、转让、语言、英文、市长、商品、瑞典
D923.43(中国法律)
2012-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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