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性标识的商标侵权与合理使用抗辩——评“五粮液”诉“七粮液”商标侵权案
”五粮液”诉”七粮液”商标侵权案”1”,因为涉及知名白酒品牌”五粮液”而备受各界关注.原告”五粮液”公司发现被告大量生产、销售以”七粮液”为酒名的白酒,原告认为被告将”七粮液”作为商品名称且将”中原七粮液”作为商标在同种类商品上突出使用,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而被告则认为,”七粮液”是商品名称,不是商标的使用;另一方面”七粮液”与原告的商标不构成近似,两者有较大区别,而且两者价格悬殊,消费者不会造成混淆.法院审理认定,两者构成近似,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五粮液”商标专用权.判定被告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七粮液”酒,并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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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3(中国法律)
2012-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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