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罪的重要依据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明知”是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罪的重要依据

引用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现行《商标法》中定性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主要基于”无过错责任”的认定,即商标侵权人无论是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侵害行为发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取消了”主观过错”的认定要件.但在刑责追究中,侵权当事人主观过错,是定罪追责的重要依据,我国《刑法》将商标侵权犯罪划分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三种.从三者定性分析上看,主观故意是犯罪构成的共同特征,侵权当事人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以及危害后果等对判定违法或犯罪的性质起着关键性作用.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言,《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难看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首先必须存在侵权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即”明知”的侵权行为.过失行为由于不具备”明知”的构成要件,因而不符合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律特征.只有当侵权人具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并存有销售该侵权商品的故意,且销售金额数额达到刑责追诉标准时,才能定罪.这也是衡量罪与非罪,追究侵权当事人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的分界线.

销售金额、商标侵权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主观故意、当事人、主观过错、有期徒刑、《刑法》、数额巨大、侵权人、无过错责任、《商标法》、罪与非罪、用权行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危害后果、数额较大

D924.3(中国法律)

2012-03-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71-7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华商标

1006-7531

11-3655/D

2011,(10)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