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利用商标法注册体系助推药品品牌价值提升
一、药品商标审查的一般标准主要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标志,第十一条禁注标志,第十二条三维标志,第十六条地理标志,第二十八条相同近似商标的审查.(一)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标志其中第一款第(五)项”同”红十字”、 ”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在药品商标的审查中较多被涉及.案例:1、第6547020号”CQM及洗涤剂、杀寄生虫剂等商品以上两商标虽然含有十字图形,但因整体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特定的表现形式而被核准注册.(二)商标法第十一条禁注标志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考察是否为通用名称,评审中主要以其是否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判断标准.另外,多家企业大量使用、且符合《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的药品名称,也可能被作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来对待.比如”银黄”商标争议案中,商评委裁定认为”银黄”商标未构成药品通用名称.一审法院对”银黄”系指金银花及黄芩两药材名称的缩写予以确认,但认为”银黄口服液”才是药品通用名称,”银黄”不是通用名称.二审法院认为,鉴于”银黄”类药品在争议商标申请前的广泛生产,并结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相关公众足以通过”银黄”指代银黄类药品,”银黄”已构成银黄类药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最终商评委依据法院终审判决重新裁定”银黄”为银黄类药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同时,由于”银黄”是金银花及黄芩两药材名称的缩称,以此作商标使用在医药制剂商品上,直接表示了该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也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消费者一般也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因此,也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最终该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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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3(中国法律)
2012-03-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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