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律和证据探讨——兼评”红牛及图形”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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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律和证据探讨——兼评”红牛及图形”撤销案件

引用
@@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规定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下面的案件自2004年8月20日由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请求至2010年7月16日由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诉终审判决,历时6年.

撤销、注册商标、法律、证据、红牛、图形、有限公司、医药保健、限期改正、天丝、人民法院、商标法、终审、泰国、上诉、请求、判决、北京、案件

D923.43(中国法律)

2011-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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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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