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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注意事项的通知

引用
@@ 商标申请人、各商标代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其整体是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报纸、期刊、杂志名称的,可以初步审定.因此,商标申请人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的,除按照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报纸、期刊、杂志、新闻刊物、商品、申请人、注册商标、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申请、行政部门、商标使用、代理机构、商标法、审定、名称、国家、出版、材料

D92;G64

2009-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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