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认知决定”共存协议”
@@ 在10月16日召开的2007年第24次商评委委务会上,商评委对驳回复审案件中的”共存协议”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申请商标因违反本规定被商标局驳回后,申请人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与商标局引证商标(在先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所有人签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协议,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我国注册,申请人依据共存协议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消费者认知、商标注册、协议请求、申请人、审定、评委、类似商品、复审、商标法、签订、公告、程序、案件
D92;F27
2008-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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