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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撤销和无效制度之区分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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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权的撤销和无效都是商标权终止的原因.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商标法对撤销和无效制度都明确加以区分,我国现行<商标法>没有”商标权无效”的概念,而是统称为”撤销”.但是,第41条规定的”撤销”本质上属于商标权的无效,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则是”撤销”.此次修改<商标法>应当严格区分商标权撤销和无效制度,并对撤销和无效事由作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商标权、撤销、商标法、无效制度、修改和完善、严格区分、国家、概念、地区

F7(贸易经济)

2008-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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