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理解与适用——”Haupt”商标争议案评析
@@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能否用于保护私权及其适用条件,是长期困扰商标确权行政执法和相应司法审查的疑难问题之一.自2001年<商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在多次专家论证会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应的审理标准.本文在阐明本款立法渊源、目的和含义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对本款的适用条件进行了分析.
正当手段、注册、理解与适用、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条件、商标法、专家论证、行政执法、司法审查、立法渊源、基础、保护私权、审理、评委、困扰、国家、工商、标准、案例
D9(法律)
2007-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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