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商标混淆三规则——《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有关条文的思考
@@ ”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不是判断商标混淆的唯一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标法司法解释>)指出的”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以及<商标法>(2001)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反淡化”,都是禁止商标混淆的基本规则.然而,目前在我国商标法实践中,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判定商品类似,这已经成为工作习惯,<区分表>几乎等同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确定性判定,几乎成为判定商标混淆的唯一标准,这个现象应当引起业界的充分重视.
商标审查、基本规则、审理、类似商品、商标法、唯一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定性判定、司法解释、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纠纷案件、工作习惯、服务区分、反淡化、法实践、民事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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