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侵权行为能否不”没收”只”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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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侵权行为能否不”没收”只”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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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部分工商执法人员对此理解为在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时,必须”没收”侵权商品,至于”罚款”,可以进行罚款,也可以不进行罚款,也就是说”没收”是第一位的,”罚款”退居其次,尤其不能不”没收”侵权商品而只处以”罚款”.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

处理、侵权行为、罚款、商品、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行为成立、商标标识、工商、商标法、制造、销毁、伪造、侵犯、工具、处罚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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