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驰名商标保护门槛不必太高
@@ 对于驰名商标,现在的社会上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对于驰名商标保护是开始于1925年.最初<巴黎公约>没有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因为,国际上存在两种制度,一种是注册原则,就是商标经过注册才能产生权利.一种是使用原则,商标只要在市场上真实的使用,就产生商标权.这两个原则,就一国范围来讲是没有问题的.但巴黎联盟成员相互保护成员国之间的工业产权,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就发生了冲突.注册产生商标权是毋庸置疑,但是,使用产生权利的商标也需要得到保护,于是成员国之间才规定对于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机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就产生了海牙外交会议上确定驰名商标保护的原则.
商标保护、驰名商标、注册原则、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使用原则、商标权、成员国、注册机关、认识误区、权利、两种制度、联盟成员、外交、市场、摹仿、会议、海牙、复制、翻译、冲突
DF5;D9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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