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商标异议制度
@@ 欧共体(现欧盟)为消除成员国商标法的差异,消除阻碍共同体市场内货物自由流通和扭曲自由竞争的不利因素,于1988年公布协调成员国商标法<第一号商标协调指令>,后又于1994年制定<共同体商标条例>.在此背景下,德国于1994年制定并于1995年实施了新商标法(全名为<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较之于原商标法,德国新商标法在商标审查的程序、内容等方面均做了实质性的修改.本文将主要讨论德国现行的商标异议制度及其配套制度,以探讨我国商标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可以从中获得哪些启迪.
德国、新商标法、共同体、成员国、自由流通、自由竞争、异议制度、协调指令、商标制度、商标审查、配套制度、欧共体、保护法、条例、市场、欧盟、货物、程序、标志
D92;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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