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经营者在商标审查方面应尽合理注意义务 ——路易威登诉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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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经营者在商标审查方面应尽合理注意义务 ——路易威登诉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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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2月,原告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发现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系荷兰家乐福股份有限公司在华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有和经营的上海家乐福武宁分店销售的女式包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标志,于是以商标侵权为由于2006年1月26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

超市有限、经营者、商标审查、合理注意义务、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级人民法院、家乐福、注册商标、原告、停止侵权、提起诉讼、商标侵权、被告、人民币、赔偿金、女式包、销售、判令、荷兰

D92;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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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55/D

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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