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混淆辩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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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混淆辩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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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商标近似、商品或服务类似与混淆误认的关系《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此条立去的本意,在于避免消费者因商标认知的错误,造成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后果,同时确保在先注册商标免受侵犯.因此,法的根本目的是解决混淆问题.

注册商标、同一种商品、商标近似、类似商品、消费者、商标法、服务类、审定、认知、侵犯、公告

D923(中国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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