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组织注销后的书件送达问题
@@ 问题的提出2003年,北京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被北京市工商局注销登记,但在商标局的业务流程中,其原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等业务还有几百件之多.这些业务性质不一:委托人既包括内地自然人或企业,也包括港澳台自然人或企业,还包括外国自然人或企业;审查阶段分别处于新申请、异议、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商标争议等阶段.《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鉴于该公司已经被注销,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注销前的清算程序又没有妥善处理该公司代理的在商标局的相关业务,因此自该公司注销之日起,这几百件商标申请就变成了无代理身份,类似直接申请程序.
商标争议、被代理人、组织、自然人、业务性质、企业、注销登记、注册申请、主体资格、业务流程、委托代理、申请程序、商务咨询、清算程序、民法通则、代理身份、北京市、委托人、工商局、港澳台
D923(中国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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