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寄生”不可为
@@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可见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不同的商品和服务.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竞争的加剧,小小的一枚商标还起着承载企业声誉的作用.为了培育一个驰名或著名商标,企业付出的不仅是金钱,更多的是心血和汗水.
著名商标、商品、颜色组合、三维标志、企业声誉、基本功能、自然人、生产力、商标法、可视性、组织、字母、注册、要素、文字、图形、数字、竞争、金钱、服务
DF5;I20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