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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华长虹,孰是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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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3年以来,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华)发现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经销的多种规格的电视机(两款高清晰度电视产品)及其产品宣传彩页、用户手册、包装箱、价格标签、电路图等物品上使用了与厦华公司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即"CHDTV"、"CHD"字样,认为侵犯了厦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于2003年8月20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犯厦华"CHDTV"注册商标的标识、商品包装、宣传资料及使用"CHDTV"及"CHD"字样的文件、资料和物品,同时在上海地区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孰是孰非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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