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590/j.cnki.1001-4705.2019.06.151
法治视角下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为相关问题的法律探究——以陈荣敏不服被告织金县农牧局强制扣押种子行为一案为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先行登记保存进行了规定,从条文中可以看出,先行登记行为仅仅是一种保存证据的措施,是一种过程性 、中间性的行为,是为了减少扣押行为而专门衍生出的一种行政行为,是对行政权限缩的一种手段,在实务中普遍使用.本文以在假种案中行政机关先行登记行为的程序 、先行登记行为的性质 、先行登记行为的不可诉性以及具体应用问题进行了一些简单的剖析,以例证先行登记保存的性质,准确界定其在行政法上的地位,以期在立法上明确其救济途径,切实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先行登记、性质分歧、不可诉性、假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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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4(中国法律)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审判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项目 2019 zx 052
2019-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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