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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4705.2004.09.032

种子法规中生产许可存在的不足及对策

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设定了种子生产的行政许可,种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等项目,对种子生产面积未作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在提交材料中未要求申报制种面积,第九条第一款也未要求生产许可证注明制种面积,第二款作出了生产许可证三年有效期的规定.这样,大部分省的种子管理条例同样未对制种面积作出申报要求,并都作出了有效期三年的规定.这些规定对种子的产出放松了要求,给种子质量带来了不可控因素.本文就其表现及对策提出自已的看法,以期在种子界能引起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和思考.

种子生产、法规、生产许可证、人民共和国、有效期、面积、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法、农作物种子、不可控因素、表现及对策、种子质量、行政许可、申报、管理条例、管理办法、品种、地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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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农学(农艺学))

2004-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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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

1001-4705

52-1066/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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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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