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有关事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于2016年7月1日就做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br> 一、关于2016年5月1日前送样检验的申请。2016年5月1日《办法》实施前,已送样至省级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但未在我部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的申请,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有效,但需按照《办法》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并在2016年7月29日(含)前将纸质申请资料送至我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各省级兽医管理部门应同时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将申请提交至我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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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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