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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0592.2009.07.005

医院无过错不应替药品生产厂家担责

引用
医生开具药品是诊疗过程中密不可分的一个重要环节,属于诊疗行为的一部分,而医院购进药品增加差价也是执行国家给予弥补支出的政策不是为了获利润,不等同于销售者的地位.笔者认为,按法律规定,共同侵权中连带责任的承担,前提是医院有过错,与药品生产者、销售者共同侵权,否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批零差价、连带责任、质量保证金

13

D92;DF4

2009-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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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院

1671-0592

11-4674/R

13

200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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