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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0592.2004.09.02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中应当完善的问题

引用
根据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年半以来的情况,结合个人对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提出<条例>应当进一步明确、完善的6个方面,包括赔偿项目与民法中的相关规定的关系、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鉴定的困境、法院没有按照条例规定程序逐级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单位、法医在尸检工作中的作用等加以阐明.同时笔者建议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升为特别法地位,以便于法院系统的接受,同时也保证与民法的协调一致.鉴于医院属于特殊的公共场所,其正常的工作秩序、医疗环境,对于患者疾病的诊治效果是十分重要的,建议公安机关在制定/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积极想方设法采取有力措施(如在医院设立治安点,由派出所安排人员组成治安小组在治安点值勤等),有效减少个别患者或家属对医院的不良影响.并倡议医疗机构的行业协会组织有关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专项调研,与法院系统充分接触、交流.

医疗事故、鉴定、赔偿

8

R1(预防医学、卫生学)

2005-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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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院

1671-0592

11-4674/R

8

200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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